(2013)鹤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三初字第16号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7号5幢D区210室。法定代表人郑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视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鹤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观视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观视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观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月娟审 判 员 任秀兰代理审判员 刘万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瑾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