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伟与侯军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侯军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刘伟,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田洪云,住吉林市。被告:侯军勃,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侯军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