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船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伟与侯军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侯军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刘伟,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田洪云,住吉林市。被告:侯军勃,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侯军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