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任华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67号罪犯陈任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7月11日,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开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任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益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7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1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任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13.2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1年优秀生产能手,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任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任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