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江某,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江耀荣,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曾锦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