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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袁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6号罪犯袁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8月6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明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在监区担任积委会成员,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认真参加“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良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82.3分(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2012年度质量评估为B等。2011年、2012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