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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