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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孟权与岑幸邦、王再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孟权,岑幸邦,王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072号申请执行人:孙孟权,农民。被执行人:岑幸邦,农民。被执行人:王再波,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孙孟权与岑幸邦、王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幸邦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孟权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岑幸邦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王再波的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幸邦尚欠申请执行人孙孟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诉讼代理费4000元。被执行人王再波对被执行人岑幸邦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540元,执行费2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0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