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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武强奸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94号罪犯陈武,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1年12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长中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武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2002)湘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以(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2月8日以(2007)益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10日以(2008)益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5月17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31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1月31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8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武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在监区担任勤杂犯,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认真参加“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良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88.2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