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乔某某,女,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立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5月13日育有一女,取名李某某甲,婚后夫妻生活多年不和谐,经常打闹,感情不和,导致家庭不能正常生活,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一本(系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乔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李某某起诉离婚,被告乔某某不同意离婚;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乔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7月23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5月13日育有一女,取名李某某甲。2013年8月30日,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乔某某离婚;庭审中,被告乔某某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已结婚多年,婚后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原、被告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多从自身找问题的症结;只要双方今后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尊重,夫妻关系重归于好是有希望的。为此,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应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调解和好的时间和机会,本次离婚诉讼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