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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福温、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11月6日,被告孟某某欠原告李某某窗户款10000元,先后分两次偿还6000元,还欠4000元,被告孟某某亲笔写下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孟某某支付欠款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孟某某辩称,被告孟某某于2012年在原告李某某处订购一批防盗窗,后来被告孟某某送来的防盗窗质量不合格。当时原、被告说好如卖不了货就要调换,结果现在还剩2000多元的货没有卖掉。被告孟某某曾分两次还过钱,后来因原告李某某送货不及时,造成被告方较大的损失。被告孟某某要求退回尚未卖出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李某某赔偿被告孟某某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孟某某欠原告李某某窗户款10000元,先后分两次偿还6000元,还欠4000元,被告孟某某亲笔写下欠据,后经原告李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欠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欠原告李某某货款4000元未予偿还,有欠据证实,且其本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孟某某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加国审 判 员  曹修伟人民陪审员  仝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