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长林与朱建军、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林,朱建军,姚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周长林。被告朱建军。被告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林与被告朱建军、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林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