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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三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仁平与被告陈继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平,陈继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三初字第340号原告黄仁平,男。委托代理人黄东升,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继平,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平与被告陈继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仁平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仁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黄仁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