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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姜某。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姜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某存款人民币39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