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姜某。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姜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某存款人民币39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