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方德厚、邹全霞、方卓冉与合肥市朱砖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厚,邹全霞,方卓冉,合肥市朱砖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568号原告:方德厚,男,汉族,教师,住霍山县。原告:邹全霞,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原告:方卓冉,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伍艳艳,女,汉族,(系方卓冉母亲)。被告:合肥市朱砖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厚、邹全霞、方卓冉诉被告合肥市朱砖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11月12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厚、邹全霞、方卓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学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