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新民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新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18号罪犯刘新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12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新民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357154.56元。其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6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27日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5月24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11年3月25日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30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9.1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2010年12月被评为年度优秀互监组长,2011年12月被评为年度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新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