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李本八组)。负责人陈某,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14000元及诉讼费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村八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已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好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存仓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宗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