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明荃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感情不睦,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家庭格局稳定,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且原告亦未能就其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和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账号17-451701040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