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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车乃峰与王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乃峰,王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车乃峰,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号。身份证号:3701121983********。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系原告车乃峰之妻),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为忠,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号。身份证号:3701211975********。原告车乃峰与被告王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志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乃峰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乃峰诉称,被告王为忠自2010年陆续从原告车乃峰处加油,累计到2013年9月8日,被告王为忠共欠原告车乃峰油款906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车乃峰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车乃峰多次催要,被告王为忠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车乃峰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为忠偿还欠款9060元。2、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为忠承担。被告王为忠(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为忠自2010年开始从原告车乃峰处购买柴油,累计到2013年9月8日共计欠原告车乃峰柴油款906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车乃峰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加油款人民币(大写)玖仟零陆拾元金额9060欠款人王为忠2013年9月8日”。后经原告车乃峰多次催要,被告王为忠一直推拖。为此,原告车乃峰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车乃峰提供的欠条1张及原告车乃峰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为忠购买原告车乃峰销售的柴油并为原告车乃峰出具欠条一张,被告王为忠应当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对原告车乃峰要求被告王为忠支付柴油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乃峰柴油款9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