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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徐水县。被告房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称与被告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巍审 判 员  牛惠军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