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执行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莆田市富洋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旭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谢银凤、陈金灿、廖建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莆田市富洋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旭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谢银凤,陈金灿,廖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陈新武,行长。被执行人莆田市富洋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谢银凤,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旭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金灿,董事长。被执行人谢银凤,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金灿,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廖建山,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富洋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旭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谢银凤、陈金灿、廖建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涵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富洋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旭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谢银凤、陈金灿、廖建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富洋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旭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谢银凤、陈金灿、廖建山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19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金灿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凤山居委会文献路*幢*房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ZH051***号】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2013年7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对被执行人陈金灿所有的上述房屋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金灿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凤山居委会文献路*幢*房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ZH051***号】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金灿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荔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