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发金与芜湖浩宇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金,芜湖浩宇服饰有限公司,陈发才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陈发金。被告:芜湖浩宇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金诉被告芜湖浩宇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发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发金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发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发金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雅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