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与陈建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法人代表何信府。委托代理人王蓉晖。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