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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与陈建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法人代表何信府。委托代理人王蓉晖。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贸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