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一琳、何斌与王清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一琳,何斌,王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董一琳,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斌,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清洁,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一琳、何斌与被执行人王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一琳、何斌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清洁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