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刘德金,男。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会娟,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