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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刘德金,男。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会娟,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