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黄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华,黄义平,武汉市江汉区中原汽车修配厂蔡甸经营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刘清华。被告黄义平。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中原汽车修配厂蔡甸经营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华诉被告黄义平、武汉市江汉区中原汽车修配厂蔡甸经营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华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