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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姬XX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XX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XX,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原告姬XX,女。委托代理人李海防,男,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XX,男。委托代理人李1X,男。原告姬XX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XX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保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朱纪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