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姬XX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XX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XX,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原告姬XX,女。委托代理人李海防,男,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XX,男。委托代理人李1X,男。原告姬XX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XX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保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朱纪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