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庭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庭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284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夫、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庭前,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庭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庭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