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郭会珍诉闫羊娃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12日。被告:闫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私下已自行和好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郭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