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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郭会珍诉闫羊娃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12日。被告:闫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私下已自行和好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郭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