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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4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