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姬彦红与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彦红,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李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县行初字第5号原告姬彦红,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海防,男,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南环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志远,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初中文化,住许昌县。现住。委托代理人李彦辉,男,1979年6月21日生,住许昌县。原告姬彦红诉被告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志远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保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朱纪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