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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董×,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尧,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女,1932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乜×,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原告董×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董×及委托代理人陆尧、被告徐×及委托代理人师×、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诉称:我与被告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8日登记结婚。我系再婚。婚后被告家人长期干涉我们夫妻正常的生活,公婆将我们居住的房子锁上不让我回家居住,并将我赶出家门,被告却对我一直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财产依法处理;电动自行车一辆、海信21彩电一台归我所有;拆迁利益中我与我女儿的平米数及拆迁款归我所有。被告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过程属实。我与原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我患有癫痫病,现我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处理,拆迁房屋另案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与被告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8日登记结婚。董×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时闹矛盾。现董��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徐×亦同意。在本院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了××76号房屋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涉他人权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书、赠与声明、证明、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本院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董×与徐×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董×要求离婚,徐×亦同意,对此,本院应予准许。对于财产问题,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处理。××76号房屋拆迁协议中涉及案外人权益,故对董×要求将拆迁利益中其与其女儿的平米数及拆迁款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宜予以处理,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董×与徐×离婚。二、董×婚前财产海信二十一寸彩电一台(已坏���归董×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电动自行车一辆归董×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驳回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董×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徐×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百春代理审判员  魏洪杰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