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翠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程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申翠平,女,汉族,职工,涉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负责人:郭宁。住址:涉县更乐天津铁厂神山生活区二招东侧。被告程永辉,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翠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程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翠平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翠平负担。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