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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邱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卢庆奎与陈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奎,陈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邱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卢庆奎。被告:陈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庆奎诉被告陈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本案诉讼费825元,由原告卢庆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华波代理审判员  黄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耀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戴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