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李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委托代理人:管小荣。委托代理人:黄军。被告:李永春。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永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蓝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议代书记员 毛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