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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世芳与杨忠林因交通肇事罪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芳,杨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99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芳,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忠林,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弄初字第128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忠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支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进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