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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毅。被执行人:杨春。本院在执行李毅与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翠屏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