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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徐宣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刑初字第9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宣。2009年11月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1年6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6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志慧。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宣及其辩护人郑志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徐宣因个人矛盾纠集了王小虎、苏静贵、赵依伟、王磊(均已处理)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小公园聚集后,持砍刀、钢管冲到两水村溜冰场,殴打杨某乙、邓某等人,打伤杨某乙、邓某、徐某乙,致杨某乙一处重伤,一处轻伤。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徐宣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宣辩称,事情不是因其而起,其只叫了王小虎,其没有用刀砍对方。辩护人认为,本案因徐宣之前被对方殴打要报复引起,被告人徐宣没有直接参与打架,预交了赔偿款,请求对被告人徐宣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徐宣因个人矛盾纠集了王小虎、王磊(均已处理)等人,王小虎又纠集了苏静贵、赵依伟(均已处理)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小公园聚集后,持砍刀、钢管冲到两水村溜冰场,殴打杨某乙、邓某等人,打伤杨某乙、邓某、徐某乙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头部损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伴脑实质性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6月9日,被告人徐宣在义乌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宣家属为其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14日晚,其和邓某、徐某乙等人在两水村溜冰场溜冰,被七、八个人持关公刀、钢管等凶器追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的事实;2、被害人邓某、徐某乙的陈述,证实他们和杨某乙等人在两水村溜冰场溜冰时,王小虎等八、九个人持关公刀、钢管等凶器追打他们,他们被打伤的事实;3、证人尹某、杨某甲、周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4日晚,王小虎、赵依伟等七、八个人在两水村溜冰场持关公刀、钢管等凶器殴打杨某乙等人,致杨某乙手臂、头部受伤的事实;4、证人刘某、徐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徐宣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徐宣叫了很多人在两水村溜冰场将对方打了的事实;5、同案犯王小虎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的一天,徐宣打电话给其,叫其帮徐宣打架,其叫了苏静贵、赵依伟一起到两水村溜冰场,徐宣和几个徐宣叫过来的朋友已经在两水村溜冰场等他们。徐宣对他们讲“我打谁你们就跟着打谁,我不打的人你们不要打”,徐宣拿着一把刀柄用很长钢管焊上的砍刀,其他人也拿着关公刀、钢管,徐宣带头第一个追上去,其他人也跟着冲,徐宣用刀朝一个光着上身的人横砍过去,对方左侧太阳穴部位马上有血流出来,其他人也上去乱打。打架之后,徐宣说为其女朋友一事,其与对方在打架前一夜发生过打架,所以要把对方打回来。6、同案犯苏静贵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8月的一夜,王小虎叫其帮徐宣打架。在两水村溜冰场,徐宣、王小虎等五、六人拿着砍刀、钢管等工具,徐宣、王小虎朝溜冰场里面一男青年乱打、乱砍,其他人也参与乱打。此次打架是因为以前徐宣在两水村溜冰场与对方打过架,徐宣讲要找对方打回来,此次他们是帮徐宣打架的。7、同案犯赵依伟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8月的一天,徐宣打电话给其,说因为一个女孩子的事情,叫其帮徐宣打架。第二天晚上,王小虎打电话叫其到两水村溜冰场打架。其到两水村溜冰场看到徐宣、王小虎等十多个人在那里,很多人拿钢管,徐宣、王小虎、小潘拿着砍刀,后冲向对方,打对方。8、同案犯王磊的供述,证实其受徐宣纠集,参与殴打他人的事实。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乙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10、现场图片,证实现场的情况。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宣被抓获归案。12、收据,证明被告人徐宣已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徐宣于2009年11月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1年6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14、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已被本院判决的情况;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宣纠集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宣关于本案不是因其而起、其没有用刀砍对方的辩解,经查,同案犯王小虎、苏静贵、赵依伟、王磊的供述,证人刘某、徐某甲的证言,分别证实了本案因徐宣与对方发生矛盾而引起,徐宣用刀砍对方的事实,被告人徐宣的辩解不符事实,不予采信。被告人徐宣预交了赔偿款2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实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