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姚艳申请执行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委会侵害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艳丽,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姚艳丽,女。被申请执行人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三组。负责人马宏伟,系该组组长。姚艳申请执行三原县高渠河槽村三组侵害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145元,2013年9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5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