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安真与重庆市万盛区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真,重庆市万盛区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安真。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号***号。现经营地址:青州市盛世华庭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彭郑铭,经理。本院在执行安真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