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王耀峰、贺永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王耀峰,贺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被执行人王耀峰,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贺永霞,女,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王耀峰、贺永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东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耀峰、贺永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