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俞升洋与义乌市雪顶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升洋,义乌市雪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69号原告:俞升洋,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雪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义乌市雪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贾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