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5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旸与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旸,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5254号原告钟旸,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号1楼1703号。法定代表人张敬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旸诉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旸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邹锋礼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