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唐某,xxxx年x月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xxxx年x月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易某某,xx乡政府干部。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戴作超和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了缓和家庭纠纷,自愿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想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改善夫妻关系、缓和家庭纠纷而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昭晖审 判 员 雷志萍人民陪审员 谢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