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会清与王世方黄、杨邦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会清;王世方;杨邦安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497号 申请人张会清,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被执行人王世方,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被执行人杨邦安,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方在2013年6月8日前赔偿申请人张会清33608。68元,诉讼费450元;责令被执行人杨邦安赔偿申请人17650.38元,诉讼费25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会清已于被执行人王世方、杨邦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淳 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 徐莉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