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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94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岳亚,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成年。原告刘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逐渐暴露了其自身的恶习,刚开始怀疑原告不会生育,之后要求原告必须生男孩,如生女孩将让原告立马滚出家门。在准备要孩子期间,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少抽烟、少喝酒,被告不但不听原告的善意劝解,与原告故意顶撞,且酒后经常耍酒风,对原告无故猜疑,并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在每个楼层公开吆喝原告生活作风不好,在外面有男人。由于原告无法容忍被告的无端指责,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3月份分居生活。双方分居后,被告总是在其喝酒后与原告联系,在电话中对原告指责、谩骂、侮辱!而平常时间从来没有任何联系,2013年4月份原告更换了手机号码,之后被告打电话到原告单位向同事索要原告的号码,被拒绝后,便开始向同事辱骂与威胁,由于被告没有得到原告电话于是再次到原告单位闹事,原告当时拨打110报警,之后被公安机关强行带离。从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在酒后向原告母亲拨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更令原告无法想像的是:被告还曾酒后对原告的老父亲殴打过两次!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伤害到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当原告明确向被告提出如无法共同生活就好和好散,被告的态度是不想与原告再继续生活下去,但就是想拖原告,男人拖到30岁也无所谓,但女人拖到30岁问题就严重了。由此可见双方的婚姻已形同虚设、名存实亡。2013年4月份由原告父亲刘某乙出资为原告购买标致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并登记在原告名下,该财产属原告父亲对原告的赠与,系原告的个人财产,与被告无关。综上,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豫A×××××号车归原告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何某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刘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