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益刑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伍德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德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92号罪犯伍德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6年11月5日,本院作出(1996)益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5日以(1996)湘刑终字第830号刑事判决,以伍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3月29日以(1999)湘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2年1月7日以(2001)湘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4年5月31日以(2004)益刑执字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9日以(2009)益刑执字10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8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1996年12月5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6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德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和扣分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工作认真负责,劳动态度端正,受到警官的肯定;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92.7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2年优秀互监组长。沅江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伍德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德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