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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朱清华与徐学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华,徐学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朱清华,汉族,农民,住慈利县零阳镇。被执���人徐学岗,男,汉族,农民,住慈利县零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清华与被执行人徐学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学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学岗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明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中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