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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法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下称彭水县)人,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14时许,因被告人张某甲家的猪在被害人张某乙家的菜地里放而引起冯某某(张某甲之妻)与张某乙、被害人付某某(张某乙之妻)发生争吵并抓扯,在外吃酒的张某甲知道妻子冯某某被打后,赶到张某乙家地坝,与张某乙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张某甲用锄把将张某乙的左面部、大腿致伤。随后,张某甲见妻子冯某某和付某某在不远处的菜地里相互抓扯,张某甲又上去用锄把打了付某某左手臂两棒。经鉴定,张某乙左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付某某左手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未出示证据,亦对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均提出付某某的伤不是张某甲所致,民事部分愿意赔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14时许,因被告人张某甲家的猪在被害人张某乙家的菜地里放而引起冯某某(张某甲之妻)与张某乙、被害人付某某(张某乙之妻)发生争吵并抓扯,在外吃酒的张某甲知道妻子冯某某被打后,赶到张某乙家地坝,与张某乙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张某甲用锄把将张某乙的左面部、大腿致伤。随后,张某甲见妻子冯某某和付某某在不远处的菜地里相互抓扯,张某甲又上去持锄把将付某某左手臂打伤。经鉴定,张某乙左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付某某左手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病历、常住人口登记表;2、证人冯某甲、冯某乙、邓某某、魏某、张某丙、魏某某、倪某某、冯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锄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可对被告人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均提出付某某的伤不是张某甲所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目睹证人冯某志直接证明张某甲持锄把致伤付某某左手臂,证人冯某江间接证明了付某某左手臂受伤,证人张某乙间接证明了付某某左手臂受伤是张某甲所致,被害人付某某陈述了其左手臂受伤是张某甲持锄把打伤,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了持锄把打伤付某某左手臂的事实,上列证据与病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书证、物证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张某甲持锄把致伤付某某的事实客观成立,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民事部分愿意赔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人张某甲亦配合调解属实,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