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李秀丽、李锦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李秀丽,李锦强,李锦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核稿人请黄院审批卢东明2013年11月12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2013年11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50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黎志嵘,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秀丽,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424。被执行人:李锦强,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432。被执行人:李锦旺,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414。本院在执行(2013)惠博法执字第1507号一案中,由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依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及利息1409.58元、诉讼费1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有财产时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惠博法执字第1507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