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与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53-3号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路与经六路口。组织机构代码15294760-7。法定代表人:黄文烈,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雷,该公司职工。被告: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1465-2。法定代表人:黄肖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就货款的给付问题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计5380元,由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